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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之案例|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案取得成功

时间:2022-03-29 17:11:23

关键词:微信公众号 未经许可 商业使用 著作权 侵权责任

案件梗概:

2017年,北京XXXX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创作美术及文字作品《XXXXX》,并将该作品首发于微信公众号“XXXXXX”。2018年,原告发现,桂平市XXXXXX传播有限公司(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上传播使用原告享有信息网络权的涉案作品,遂委托安之律师团队代理此案。

一审中,法院采纳了团队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被告认为其转载是励志青年的公益性正能量行为,而不是出于营利目的的商业使用,且原告的作品系网络可免费使用的作品,不具有商业价值,不构成侵权,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律师策略:

团队律师对整个案件重新进行梳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1.原告是否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2.被告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原告是否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团队律师将盖有国家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专用章的作品登记证书、电子底片、手绘底稿、原告将涉案文章首发在微信公众号上的主体信息截图、创作过程说明等材料整合在一起,从而形成关于著作权权属问题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用以证明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

关于被告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于被告系未经原告许可,在其认证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传播使用涉案作品,故团队律师将被告认证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主体信息及被告的侵权行为采取了证据保全。团队律师认为,被告的使用行为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

经审理,二审法院驳回了被告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件的审判环节结束后,被告迟迟不履行案款,安之团队的承办律师又及时与被告取得联系,催促其履行案款,并告知了迟延履行的法律后果。在团队律师的不懈努力下,被告最终心甘情愿的履行了案款。

 

小结:

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安之律师团队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律师善于透过现象找寻案件的本质,采用“举一反三”的思维方式,灵活运用掌握的实践经验及专业技能,更加精准地找到案件的突破口,进而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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