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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6-21 19:05:30
2019年8月物业公司与蔡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蔡某承租物业公司位于某商场的一处房屋,建筑面积120平方米,每平米月租金为9.6元,房屋用途为餐饮,租赁期5年,租金支付开始日为商场招商达到80%和商场开业。合同签订一年后,物业公司因蔡某一直未支付租金将其诉至法院,蔡某辩称商场招商未达到80%,因此不用支付租金。
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附条件的“条件”与附期限的“期限”一样,都是决定合同效力的因素。附条件的“条件”是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产生和消灭的事实,该事实的发生具有或然行,事实发生,民事法律关系产生或消灭,反之不发生法律效力。而附期限的“期限”是将来一定能够发生的事实,期限到来时,民事法律行为必然生效或者终止。但履行期限与附条件与附期限不一样,履行期限只是为履行义务设定的一个时限,不决定合同的效力问题,即无论履行期限是否届满,债务人均应履行义务。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随时履行,但应当给予一定合理期限。
本案中《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开始日为商场招商达到80%和商场开业,这一约定并不具体明确,其不以确定的年、月、日来界定期限,属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因此物业公司可随时要求蔡某支付租金,但应给予一定的合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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