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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附期限和履行期限的区别

时间:2023-06-21 19:05:30

2019年8月物业公司与蔡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蔡某承租物业公司位于某商场的一处房屋,建筑面积120平方米,每平米月租金为9.6元,房屋用途为餐饮,租赁期5年,租金支付开始日为商场招商达到80%和商场开业。合同签订一年后,物业公司因蔡某一直未支付租金将其诉至法院,蔡某辩称商场招商未达到80%,因此不用支付租金。

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附条件的“条件”与附期限的“期限”一样,都是决定合同效力的因素。附条件的“条件”是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产生和消灭的事实该事实的发生具有或然行事实发生民事法律关系产生或消灭反之不发生法律效力而附期限的“期限”是将来一定能够发生的事实,期限到来时,民事法律行为必然生效或者终止。但履行期限与附条件与附期限不一样履行期限只是为履行义务设定的一个时限不决定合同的效力问题即无论履行期限是否届满,债务人均应履行义务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随时履行但应当给予一定合理期限

本案中《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开始日为商场招商达到80%和商场开业,这一约定并不具体明确,其不以确定的年日来界定期限属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因此物业公司可随时要求蔡某支付租金但应给予一定的合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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