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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6-21 19:07:49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具有该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在A某申请执行A某与B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以下简称“该执行案”)中,B某以该执行案中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超过两年期限为由,向法院申请将其从失信信息删除。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执行过程中,B某在法院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未向法院报告财产,违反了有关财产申报的规定,同时B某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此法院将B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而在该执行案中,鉴于B某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又违反了有关财产申报的规定,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符合法定的延长失信惩戒的情形。因此法院最终未采纳B某提出的已超过两年应删除失信信息的理由,驳回了B某删除失信信息的申请。
因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超过两年,并不当然就可以删除该失信信息。另外,假设法院根据上述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在被执行人具有法律规定应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时,法院还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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