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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时间:2023-07-08 10:27:23

李女和张男是一对夫妻,双方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购置一处房屋登记在张男名下。2020年张男因投资失败急需一笔资金,于是擅自将房屋抵押至银行申请贷款。2021年因张男逾期偿还贷款,银行将其诉至法院并主张行使房屋抵押权。此时李女才知道房屋已被抵押,于是以张男无权处分为由,主张银行对房屋不具有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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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实践,张男未经李女同意将共有房屋擅自抵押,构成无权处分,但银行是否善意取得房屋抵押权,要看银行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和审查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转让人无权处分动产或不动产,受让人如果想要善意取得,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那如何认定受让人是否是善意呢?只要受让人受让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并且无重大过失的,就可以受让人为善意。

如果银行在审查张男贷款材料时,张男提交的不动产登记证中载明“单独所有”,以及其提交了离婚证明书证明其婚姻状况,民政部门又出具说明表明张男为单身,这些均证明张男抵押的房屋归其单独所有,即便事后证实上述材料为假,那银行也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和审查义务,其对房屋真实权利状况不知情不存在重大过失,可以善意取得房屋抵押权。

如果银行在审查张男贷款材料时,其提交的虚假离婚协议上没有婚姻登记部门盖章或档案章,银行也未让张男提交婚姻登记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亦未进一步核实。而是让审查流于形式,对张男提交的虚假材料进行放任,则未尽到审查义务,不可善意取得房屋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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