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87792740
时间:2023-07-08 10:23:37
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缴费期间应与劳动者工作期间相同。若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为劳动者多交了几个月的社保,那么单位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呢?
A某2014年6月1日入职B公司,并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A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B公司提出离职,后与B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纠纷,仲裁裁决书认定A某与B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并裁决B公司支付A某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的工资8000元。B公司为A某缴纳社保至2015年11月。B公司于仲裁裁决作出并生效后向向法院起诉,要求A某返还B公司垫付的2015年9月至11月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费用共计1万元。B公司主张其与A某解除劳动关系后,A某没有提供任何劳动,B公司因缴纳其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费用遭受了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且A某与B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此种获利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该行为构成不当得利,A某应当返还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费用。
B公司基于其与A某之间的劳动关系,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每月定期为A某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费用。自2015年9月起A某与B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B公司不再有为A某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费用的义务,此后A某享有B公司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费用已无合法依据。B公司为A某缴纳的2015年9月至11月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费用客观上造成了B公司的损失及A某的受益,B公司的损失与A某的受益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法院认定A某因B公司为其交纳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费用而受益的事实已构成不当得利,B公司要求A某返还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判决A某返还B公司垫付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费用。
安之® 来之®
北京安之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