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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6-21 19:22:34
吴某与A房屋中介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自有的一处房屋交给A公司进行管理并对外出租,吴某每月收取租金3000元,租赁期限3年,其中关于争议解决方式,双方约定“对于因合同及其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各方同意将案件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签订一年后,因A公司拖欠3个月房租,吴某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立案。A公司辩称,房屋租赁合同属于不动产纠纷案件,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相关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但是,关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指的是诉讼的专属管辖,本案中,吴某和A公司协议内容体现出双方发生纠纷时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选定的仲裁机构明确具体,因此仲裁协议有效。双方约定争议由北京仲裁委员会管辖,实际上排除了以诉讼形式解决纠纷,并不违反专属管辖情形,同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也都可以约定仲裁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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