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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医疗期 单位就一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时间:2023-06-30 18:00:11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其中,《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为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为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情形。前述情形属于对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的限制,而并未限制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的解除系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解除,则不适用前述的《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医疗期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A某2017年6月7日入职B公司,并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2018年9月12日,A某与B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约定了:双方经协商一致,A某确认与B公司于2017年6月7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18年10月12日解除;B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万元至A某的工资账户;B公司支付A某本协议约定的款项后,视为已全部履行完毕对A某的各种补偿、赔偿,A某不得基于劳动合同的履行及解除再向B公司提出其他任何补偿、赔偿请求。

2018年10月10日,A某在医院诊断出某疾病,需要休假3个月。A某遂向B公司申请病假至2019年1月10日。A某据此向法院起诉,主张2018年10月10日至2019年1月10日期间为其患病期间,医疗期内B公司无权解除劳动合同,要求B公司支付2018年10月10日至2019年1月10日期间病假工资2万元。最终法院认定《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为A某与B公司经过协商一致签订的,合法有效。对于A某与B公司之间劳动合同的解除,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医疗期用人单位不能解除的规定,因此未支持A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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