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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可以一直休病假吗?

时间:2023-06-30 18:02:24

小张是A公司的员工,入职两年后,在去医院检查时被诊断腹部长了一个肿瘤,于是小张一直持医院开具病假条向公司请病假。在小张请第4个月病假时,公司通知,根据规定小张的医疗期为3个月,现医疗期满,小张应当限期返岗。小张回复,目前身体原因不具备工作条件,此时公司应如何应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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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并不是员工生病治疗的期限。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在医疗期内终止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医疗期满。

此外,在医疗期内,员工有权享受病假工资待遇(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医疗期是一种法律规定的期限,实际上与员工生病需要治疗的时间无关,而只与员工的累计工龄及在本单位的工龄有关。

那医疗期的期间是多少呢?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企业应当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本案中,小张在A公司的工作年限为五年以下,医疗期为3个月。在医疗期满后,如果小张仍然不能从事原工作的,A公司应当调岗,在小张也不能从事A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后,公司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小张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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